澳門聲學學會
章程
第一章
名稱、地址
第一條
本會中文名稱為“澳門聲學學會”,葡文名稱為“Macau Instituto de Acústica”,葡文簡稱為“MOIA”,英文名稱為“The Macau Institution of Acoustics”,英文簡稱為“MOIA”,下稱為本會。本會按章程及本澳現行有關法律條款所管轄。
第二條
本會為非牟利團體,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成都街濠景花園21座7樓C室。經理事會批准,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。
第二章
宗旨
第三條
本會之宗旨為:
一、促進本地區之聲學發展並提供技術性協助,特別在建築聲學、城市環境聲學及城市交通噪音污染評價等領域提供專業服務;
二、提高本會會員之專業技術水平及技術交流,開展專業培訓及專業認證等工作;
三、加強與其他國家及地區之同類型組織聯繫及合作,以便溝通訊息及交流經驗;
四、加強本會會員之間的團結及聯繫,保障及爭取會員之合法權利。
第四條
本會之目標為:
一、對培訓本地區之聲學及技術性人材提供條件;
二、加強與政府、工商業及學術機構之聯繫,以實現聲學技術人員本地化;
三、提供其他服務及舉辦各項活動。
第五條
成立之目標為:
一、促進會員間的友誼和夥伴關係;
二、促進會員及相關從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,以提高相關專業知識;
三、為相關組織提供聲學的專業意見;
四、會員可發表相關最新資訊及交換意見,亦可與其他專業團體或夥伴交流及討論;
五、建立制度和認可標準;
六、促進聲學知識發展,當中包括聲音、聽覺和振動等科學技術;
七、促進和保護澳門聲學業界之合法權益;為業界提供與其他地區之訪問、座談、講座、會議、展覽等相關活動;
八、藉著本會之活動,讓市民大眾認識聲學知識,提昇大眾對聲學界之認受性。
第三章
會員資格、權利及義務
第六條
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,均可申請入會。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,便可成為會員。會員分類及會員資格細則,可由會員大會另行訂定及公佈。
第七條
會員權利及義務:
一、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,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;
二、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,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。
第四章
本會之組織
第八條
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第九條
會員大會:
一、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,決議具有最高權力,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,選舉會員大會、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;決定會務方針,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,討論監事會之書面意見;
二、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、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。每屆任期為三年,可連選連任;
三、會員大會須在每年之首季舉行。具體時間、地點則由會長決定。會員大會應由會長在十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之形式通知會員,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和議程。如討論事項為緊急者則通知期可縮短為八天;
四、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,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;解散本會的決議,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;
五、會員大會之開會規則及具體工作可由會員大會另行訂定及公佈。
第十條
理事會:
一、本會之工作由理事會管理,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處理日常具體會務。
二、理事會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,總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九人,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、副理事長三名及理事若干名,每屆任期為三年,可連選連任。
三、理事長之主要職責:
a)代表本會。
b)領導及管理本會之所有工作。
c)召開理事會會議。
四、理事會之工作規則及職位設立,由理事會另行訂定。
第十一條
監事會:
一、監事會負責對本會管理工作進行監督,監事會由七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,設監事長一名、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,每屆任期為三年,可連選連任;
二、監事會應每年召開一次會議,特別會議可由監事長或應監事會任何三名成員之要求召開;
三、決議須獲半數以上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,倘贊同票與反對票相等時,主席有權投決定性壹票。
第五章
經費
第十二條
一、本會之經費分為經常性收入及非經常性收入;
二、經常性收入:會員入會費、每年會費、本會產業收入、儲蓄存款利息、政府機關、海內外各界人士、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贊助;
三、非經常性收入:對本會的補助金、會員或外界的捐贈。
第六章
附則
第十三條
若有任何疑問,本會之章程亦設有適當資料以提供參考,並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。
第十四條
修改本會之章程之決議;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,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,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。
第十五條
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,若法定人數不足,會議押後一小時舉行,屆時不論人數多寡,會議均為有效。其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三分之二的贊同票。
第十六條
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之章程和守則,經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,由理事會決定,可取消其會員資格,該決議須獲半數以上理事通過。
第十七條
相關會員有權參加該次理事會會議,通知方式與會員大會相同,該會員有權為自己辯護,唯投票時不可在場,不出席者作棄權論,但有權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。
第十八條
籌委會會員為本會永遠會員,暫時負責處理理事會務,直至第一次會員大會選出組織機構各成員。
第十九條
本會會徽如下: